电商企业参与跨店满减活动,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4/2/28 16:30:23

电商企业参与跨店满减活动,如何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某平台上的一家电商企业,参与了跨店满500 减150 的活动,同时还为店铺会员提供100元无门槛优惠券,因此一件原价850 元的产品,买家仅需支付650 元。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 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贵公司在开展满减活动时,应规范发票开具,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按折扣后金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2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