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的款项不能收回发生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除?

2023/10/23 9:49:11

我公司在2021 年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并支付一笔预付款,合同暂未执行,但前段时间忽然联系不上了,从企查查上查询后,发生对方已列入经营异常的名单中,我公司这笔预付款项,是否可以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答:预付账款无法收回,产生的损失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才可以税前扣除,目前对方企业还是在正常经营期间,只是工商列入了异常名录,不符合文件中的规定,故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