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商品销售企业,最近我公司在盘点库存时发现有些在库的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如果将该些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做报废处理,请问前期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货物如果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那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由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进行报废处理时,并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 号)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